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詐騙案的追款流程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1W)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案件處理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沒有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而無法返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提出過附帶民事訴訟的話,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而如果當事人已經有生效的有關詐騙犯罪的刑事判決書的,法院在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不需要當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為證據,向對方追討被詐騙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詐騙案的追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