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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假詐騙罪該怎麼界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11W)

關於虛假詐騙罪該怎麼界定

世界上很多人都想走捷徑,但大多數人都是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期出現了很多的網路詐騙案,稀奇古怪什麼都有。那麼關於虛假詐騙罪的界定和懲罰措施具體包括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關於詐騙罪的具體判定。


依據犯罪構成的理論,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複雜客體。而虛假廣告罪的客體為廣告管理秩序和商品交換中的公平競爭關係。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虛假廣告罪則是行為人以製作、釋出虛假廣告的方式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等做虛假的宣傳,意圖使消費者因為誤信宣傳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行為人通過交易獲取非法的利潤。

(三)犯罪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虛假廣告罪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此外,虛假廣告罪主體包括單位,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無代價地把對方的財物騙到手。虛假廣告是通過虛假的宣傳誤導消費者去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來賺取非法利潤。如果說詐騙罪是“無本萬利”,虛假廣告則是“以本求利”。

(五)被害的物件不同

詐騙罪的被害者是特定的,而虛假廣告罪的物件是不特定的。

(六)法定刑與追訴標準不同 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釋出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六十七條明確了虛假廣告罪的定罪標準,虛假廣告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通過虛假廣告取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因為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虛假廣告做虛假宣傳的;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罪是數額犯,法定刑與追訴標準與虛假廣告罪有明顯不同。 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具體認定 1979年舊刑法並沒有關於虛假廣告罪的規定,對於虛假廣告行為,理論界對於虛假廣告罪的刑事責任,認識不一。有的學者主張根據當時刑法中的類推制度,比照詐騙罪定罪量刑。有的學者認為則認為虛假廣告行為可以構成詐騙罪和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1997年新刑法頒佈後,增加了虛假廣告罪。雖然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都有虛假的、欺騙的手段,但兩者還是存在本質的區別。具體來說:是不是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只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呢?我們認為,因為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只是一種手段,根據刑法理論中手段和結果、手段和目的的不同,定罪時存在與其他犯罪競合的情況,應當視具體情況作不同區分: 1.虛假廣告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如果釋出廣告的主體不符合虛假廣告罪的主體條件,則不可能成為虛假廣告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應以詐騙罪論處。 2.詐騙罪是無中生有,即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被害人,以非法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在廣告中所宣稱的商品或者服務是根本不存在的。而虛假廣告罪則是通過廣告對真實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辨別,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對於一些貌似虛假廣告,而無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可言,只有利用虛假廣告的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對商品做虛假宣傳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可以按照牽連犯來處理,擇一重罪論處。如為了給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偽造公文、證件的;利用虛假廣告來推銷假冒商標的商品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併為產品大做虛假廣告的,等等,都可以擇一重罪論處。 4.有的虛假廣告則完全可以定為詐騙。如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將消費者的錢財騙到手後,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攜款潛逃的,廣告宣傳實際是個騙局,純屬於詐騙。若其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來定罪處罰。

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了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認定:

【案例35】 案情:李某與達某在S市申請註冊了某風潮時尚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潮公司”),風潮公司成立後並未正式生產產品。李某與達某商議認為通過釋出廣告,搞有獎競猜活動收取資費,錢財來得快,便以風潮公司的名義在某雜誌社釋出資訊聲稱:為慶祝公司成立3週年、擴大宣傳,特在多家媒體、雜誌推廣新產品上市。讀者只需將10個數字填入10個方框中,運用加減乘除,得出答案為2004者,填好後將1元回程郵資及答案寄回公司,填對答案者可免費獲得數碼攝像機等獎品。居住N市的高某看到廣告後經過思考填好答案並將1元錢裝入信封,郵寄到風潮公司。10天后,高某收到風潮公司的回信,稱高某獲得一等獎手提電腦和數碼攝像機各一臺,為將禮品儘快安全送出,請高某匯580元運費到風潮公司,款到10日內即可收到禮品。高某匯出580元,10天后果真收到風潮公司寄來的“禮品”,開啟包裝發現所謂的禮品全是塑料製品,根本不能正常使用,而且產品無廠址、廠名、產地、生產日期等。於是高某寫信給S市工商局請求查處。S市工商局在收到多封類似信件後,正式立案調查,發現風潮公司通過該廣告已經非法獲取了全國各地匯來的錢款30餘萬元,遂案發。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風潮公司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擾亂了國家對廣告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虛假廣告罪的特徵,應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風潮公司用虛構事實、隱瞞獎品真相的方法騙取消費者的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構成詐騙罪,不構成虛假廣告罪。我們認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達某,不具備虛假廣告罪的主體資格,不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虛假詐騙罪的判定還是很明晰的,詐騙的罪名也分很多層次。但不管是大是小他終究是犯罪,犯了罪就該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對被害者最大彌補。希望您在瞭解之後,會對這一類的犯罪有所警覺,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