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2021年電信詐騙一萬判多長時間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23W)

一、2020年電信詐騙一萬判多長時間?

2021年電信詐騙一萬判多長時間

電信詐騙一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1、借熟人關係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於面子或出於“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咱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現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於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抬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4、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群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採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後,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騙計劃周密、發現不易,危害性較大。

其實,為了1萬元就鋌而走險的去做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是非常無知的,不僅最終自己要付出非常慘重的法律代價,很有可能對後代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詐騙本身就是抱著一種不勞而獲的心態,只要是構成詐騙罪,肯定是不會免去刑事處罰的。而且要提醒廣大民眾,生活當中做什麼都要腳踏實地,不要因為一些蠅頭小利而認不清楚某些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