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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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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有哪些不同

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有哪些不同

區別的標誌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不同的是犯罪預備還未進入實際實施階段,即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得逞。是否著手實施犯罪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分子自己意志的原因而終止犯罪,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預備。如果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屬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形態,而不是犯罪預備形態。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物件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物件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犯罪的認定不同,相應的處理結果就會不同,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不同的情況,從而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隻要自己的有犯罪的意識,理論上只要有關部門查處,那麼,自己可能就會受到處理,此類問題處理較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