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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向誰申請國家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 閱讀(2.86W)

賠償請求人向誰申請國家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顧名思義就是因為國家某些制度上的紕漏,使得無辜的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受害人因此向國家索要的賠償。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可以申請的國家賠償金額有所不同。不少人存在著這樣一個疑問,賠償請求人向誰申請國家賠償請求?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申請國家賠償的相關程式。

1、賠償請求人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2、對行政賠償程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4)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但是,在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在審理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於國家賠償,還要先確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根據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式,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只要是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而且按程式來申請國家賠償,國家有關部門會給出公平的裁決,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