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坐牢家屬可以看嗎?
判決書生效一個月後可以進行探視。
1、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
2、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3、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4、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5、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二、相關規定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三、去看守所探監要滿足哪些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會給其他公民以及社會大眾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處罰措施,當被司法機關判處了刑罰後其家屬也是可以申請探視的,在探視時也是需要申請人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