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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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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一、販毒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具體減刑多少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法律上無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可見,自首包括兩種情形: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加如實供述。何為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何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成立特別自首,則要求:被控制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 第4項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於販毒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後適用於自首情節的,可以在犯罪事實成立的基礎上進行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但涉及到販毒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的,如造成人員死亡等情況的,一種是不適用於減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