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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容留吸毒場所

毒品辯護 閱讀(9.72K)

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給吸毒者吸毒的場所。該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提供,或者當吸毒者主動前來時行為人被動提供的。同時,這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對於容留吸毒罪的場所認定主要是對容留吸毒罪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容留吸毒罪,那麼,容留吸毒罪的行為人為吸毒者提供的地點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所以該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一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如何確定容留吸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