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毒品辯護>

販毒判三年減多少年是合法的?

毒品辯護 閱讀(7.03K)

一、販毒判三年減多少年是合法的?

販毒判三年減多少年是合法的?

販毒判三年減五到六個月是合法的。因為涉毒犯罪屬於減刑從嚴掌握的犯罪型別,3年多一般也就是1次減刑,標準就在5-6個月左右。因為在辦案羈押、審判等環節中佔有的時間看,投監時剩餘刑期應該在2年多,這類刑期一般只能減刑一次,量刑幅度也不會太高。各省減刑大的方針一致,但是有些細微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大致也就是這個標準吧。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經過減刑後,實際服刑的期間不能少於二分之一,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至少要服刑超過1年6個月。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幅度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販毒的犯罪分子在最後得到了三年的刑罰就說明他們還需要在監獄裡關押兩年多的時間,此時如果因為他們表現特別好或者有其他可以減除剩下刑罰的機會,也不會因此就提前將他們基本的刑罰可免除了,最多就是減掉一點作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