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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XX涉嫌販賣毒品罪

毒品辯護 閱讀(3.29W)

    2021年10月7日接受犯罪嫌疑人楊XX父親楊某的委託,聽聞該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經多次與公訴機關溝通於2021年11月27日早上得以閱卷,得知公安機關於2021年7月12日查獲了約2公斤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電子煙油,認為該三名犯罪嫌疑人多次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的電子煙油。律師於2021年11月27日下午會見嫌疑人楊XX瞭解情況後,認為公安機關對於2021年7月12日查獲的全部疑似毒品及針對該批疑似毒品的毒品定量分析檢驗報告和定性分析司法鑑定意見書程式全部不合法,均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楊XX涉嫌販賣毒品罪

    2021年12月6日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了法律意見書。

    公訴機關基本採納了該法律意見,雖然在起訴書中保留了辯護人申請排除的證據,但是不用於指控楊XX,並將原指控的“製造、販賣毒品罪”變更為“販賣毒品罪”,指控楊XX涉嫌販賣毒品三次(其中未遂一次,寄給長沙收貨人的一瓶不認定為犯罪),不構成多次販賣。楊XX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予緩刑,並處罰金”。目前該案件已經當庭宣判,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