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訴法規定販毒在什麼地方開庭?
根據刑訴法規定販毒在法院開庭,我們國家明確的對於審理違法犯罪的行為,作出了由法院來進行審理的規定。吸毒販毒是違法犯罪行為,吸毒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會受到行政處罰。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一般吸毒行為會被強制戒毒,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據《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違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對於吸毒人員,應該給與更多的挽救和幫助。如果吸毒人員主動接受戒毒治療,將不予處罰。對吸毒成癮人員要進行戒毒治療。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在當代社會現實中如果存在著販毒行為,那麼必須要儘快的將這個犯罪活動審理清楚,在公安機關將所有的證據都移交給檢察機關完畢之後,檢察機關就會根據是否達到起訴的標準來決定起訴。最終的一切審理和判決都是在法院所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