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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原告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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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輕傷原告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故意傷害輕傷原告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

二、具體情況

1、民事訴訟中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3、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

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的,原告可以合法的提出起訴行為,相關情況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當事人後期就有關情況達成了一致意見,特別是民事賠償情況,那麼是可以撤訴處理的, 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