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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持刀傷人最輕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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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持刀傷人最輕怎麼判?

刑法中持刀傷人最輕怎麼判

持刀傷人最輕的量刑標準是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7日後的時間;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對持刀傷人的判刑問題要全面客觀的瞭解,假如最終的量刑是管制,那就說明並沒有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損害,甚至有可能就是皮外傷而已。面對他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我們能做的不是一味等待公安機關的救助,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