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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處理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03W)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處理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區別

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觀方面,就是要考察行為故意的具體內容,這是揭示兩罪本質特徵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也不屬於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當死亡結果發生時,這種結果是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當希望死亡結果發生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這種結果未發生時,仍不影響行為的故意殺人之本質特徵。

其次,故意的內容作為判斷兩罪的標準,也要通過對案件相關事實加以分析、判斷。

1、侵害行為的起因。這是查明行為人故意內容的重要依據。是發洩不滿,還是蓄意報復,是瑣事引起還是深仇大恨,可以作為判斷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的一個因素。因洩一時之憤,而擊打被害人的身體一下,顯然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係。如,甲是乙的姐夫,兩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幾杯後,便不喝了,也勸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聽勸告繼續喝酒,還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絕。乙認為甲不給面子,遂順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兩刀,甲被刺倒。乙見狀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搶救。甲因心臟創傷,造成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親戚關係,平時關係相處較好,案發當天也未發生矛盾,只是乙飲酒過量後,因勸酒之事刺了甲,雖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沒有殺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雖然我們反對在犯罪故意的判斷上的唯工具論,但是通過考察行為人使用何種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為人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的心態,是推斷行為人主觀意志的一個前提條件。

4、加害部位。通常認為,人的頭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對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從而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心態。

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看,其實行為人本身並沒有要剝奪對方生命權的意圖,只不過可能就自己的傷害行為一時沒有掌握好,或者沒有預料到對方的情況,最終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從這點上來看,就與故意殺人不一樣了。因為故意殺人從根本上來看,行為人就是想要殺了對方,而不再是簡單的對對方的身體實施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