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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強姦罪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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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強姦罪應該怎麼認定

法律規定強姦罪該如何認定?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

(一)有些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女,主動要求或在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是強姦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三)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四)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三、 強姦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司法認定不同: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與既遂未遂無關。

2、特例不同: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與女接觸就算犯罪既遂,並不是犯罪未遂。

3、具體情況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下述四種情況都屬於強姦未遂:

一是由於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

二是由於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於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

四是物件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屍、或所謂的女子為男子。

而如果行為人完全可以實施完強姦行為,只是由於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請求而停止的則屬於強姦中止。

強姦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的故意,並且對於客觀上的行為,應當有暴力,或者是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比如脅迫,通過暴露隱私等方式要求其與其發生性行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