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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中能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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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中能否就業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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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中,仲裁委能否擔當被告


關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9日《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法[經]復[1988]50號),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法[經]函[1989]53號)等檔案已就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案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當事人申訴到人民法院不能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