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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一定要給現金才構成犯罪嗎?

治安管理 閱讀(2.08W)

嫖娼一定要給現金才構成犯罪嗎?

嫖娼一定要給現金才構成犯罪嗎?

不特定的異性之間發生性行為,沒有現金交易的,但通過移動支付平臺轉移、給予物品等媒介進行交易的,也可以認定為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1、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等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錢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著手實施,但由於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應當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2、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賣淫、嫖娼。賣淫、嫖娼行為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發生性行為的方式也包括多種。在實踐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動的區別,如在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一些場所,為了招攬生意,引誘、組織一些女子同顧客進行一些下流的舉動和行為,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對這類行為不應按賣淫、嫖娼行為處理。

3、依據本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一般是指已經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嫖娼的行為的,這不僅僅是涉及到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的問題,也涉及到社會形象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