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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以上屬於打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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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少人以上屬於打群架?

多少人以上屬於打群架

1. 聚眾鬥毆罪中的“眾”應該理解為鬥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

2.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鬥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3. 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鬥毆行為。

4. 如果在鬥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鬥毆才能達到聚眾鬥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

5. 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於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鬥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

6.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7. 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眾人數之內,成為量刑的重要因素。

8.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二、處罰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打群架”是普通民眾對於群體性鬥毆事件的常用說法,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一般都是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少則三四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鬥毆者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這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