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警察要拘留可以拒絕嗎?

治安管理 閱讀(8.01K)

一、警察要拘留可以拒絕嗎?

警察要拘留可以拒絕嗎?

刑事拘留不可以拒絕,但行政拘留當事人可以拒絕,只要證據充分,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是,當事人之後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受到行政拘留,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所在單位要根據其行政拘留的原因和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並按規定在今後工作中限制其評優、評先並降低級別。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不服裁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對公安機關拘留、罰款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仍不服的,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所謂行政複議,就是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是否適當作出裁決。

二、拘留期限最長多少天?

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該逮捕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為了防止他們逃跑、自殺、毀滅證據或者行凶報復,而又由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的情況下,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種措施不具有任何處罰的性質,但拘留期間可折抵相應的刑期。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被拒絕的,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有兩種拘留期限,對於普通的案件來說,刑事拘留的期限是14天,從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之日開始計算;對於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來說,可以申請延長時間拘留的期限,但是最長不能超過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