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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打架的責任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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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打架的責任怎麼劃分

參與打架的責任怎麼劃分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鬥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知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麼被打一方是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1、一般情況下,先動手打人存在重大過錯,對方被迫還擊,免於自己受傷害屬於正當防衛,B還擊一下制服了A,沒有進行進一步的打擊,這屬於正當防衛。但具體情況,也得具體對待,A是老人,屬於弱勢群體,B如果知道對方是老人或應當知道對方是老人,還擊過重,也會構成防衛過當,B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輕傷以上,也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2、對於治安糾紛、刑事糾紛的打架責任劃分並不怎麼重要,而是被害人受傷後驗傷鑑定極為重要;而對於被害者是六十週歲以上老人輕微傷治安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造成被害者輕傷以上的刑事犯罪的,那麼就會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處罰。

二、法律有哪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這類案件的違法情況,如案件情況較輕的,可以按照我國的治安處罰條例,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拘留和罰款處理。如傷害較重的,應該處以三年至十年的,案件特別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無期或者死刑的處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