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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幾年消除記錄?

治安管理 閱讀(2.95W)

一、治安管理處罰幾年消除記錄?

治安管理處罰幾年消除記錄?

治安管理處罰的記錄是不會消除的,記錄一直都在的。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行政拘留只是有記錄,但不會留下案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治安拘留的案底無論多久都是不可以撤銷記錄的。

因為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一是為了儲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所以說治安管理處罰的記錄一直都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裡面儲存記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項建立犯罪人員資訊庫。為加強對犯罪人員資訊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資訊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資訊庫。

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錄入的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四)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七)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八)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九)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十)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十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錄影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有:擾亂公共場合秩序;侵犯他人的權利、酒後駕駛;賣淫;嫖娼和賭博等行為。如果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