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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款。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款。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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