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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法律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一般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需要延長的經過批准後最長可以延長一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群康復。社群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群戒毒的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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