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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錄音證據是通過合法方式收集的,則具有法律效力。錄音資料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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