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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2、違法行為是否存在;3、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4、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5、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6、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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