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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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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辦法有哪些?

借貸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辦法有哪些?

1.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

3.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

4.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方法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採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籤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採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字;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於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範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二、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

實踐中,由於貸款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在崔收貸款時,只注重收貸而忽視了法律規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後下落不明或因個人債權額小、戶多、分散,主張債權的難度大;部分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新官不認舊賬”,對擔保債務不承認;加之貸款企業有意逃債,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又過於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採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防範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

訴訟時效中斷是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有效方式,在涉及到借貸合同無法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需要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進行適用,並根據相關規定來作出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