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只有對方手機號碼是否可以起訴

訴訟管轄 閱讀(1.06W)

一、只有對方手機號碼是否可以起訴

只有對方手機號碼是否可以起訴

只有被告的的電話號,沒有被告的地址,法院不會給立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資訊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

民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型別不同,在立案條件的要求上也不一樣。民事訴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接觸的相對比較多的訴訟,而啟動訴訟程式,也必須要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起訴之後法院會做出審查,若不被滿足立案條件最終也不會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