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法院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訴訟管轄 閱讀(8.84K)

一、法院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法院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立案後的開庭時間。

1、簡易程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式審理的(案情較為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複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二、關於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時間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與最高法院解釋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綜上所述,關於法院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法律是沒有具體的日期規定的,只是規定了一個區間,只要在規定的區間內開庭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本著降低原被告訴訟成本的需要,法院一般都會縮短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