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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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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15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後,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二、中止執行的程式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式。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進行的民事訴訟程式都是一整套的,也就是流程下來都是非常完整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下會導致過程存在著一些卡頓,比如說如果存在著一些刑事方面的案件需要處理的話,那麼原來民事訴訟就需要進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