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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還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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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還是裁定

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還是裁定

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因此從定義上看,駁回訴訟請求應該屬於常見判決形式的一種。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援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援,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

三、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綜上所述,駁回訴訟請求應該屬於常見判決形式的一種。但由於現實情況的錯綜複雜,具體情況應該具體分析。如果您遇到相關情況,可以先諮詢律師。小編建議若遇到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應該找專業人士為您服務,幫你解決您的問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