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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了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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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了的後果有哪些?

訴訟時效過了的後果有哪些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

二、訴訟時效的作用有哪些?

1、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財產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得不到解決,以保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可以避免因時間長久在收集和提供證據方面發生困難;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案件,避免無法處理的陳年舊案困擾法院的審判工作,提高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正確及時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民事流轉,促進經濟發展。設立訴訟時效制度,要求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請求權,否則會喪失權利和失去法律的保護,從而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追索權、訴訟請求權等,以促使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及時實現和清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訴訟時效屆滿對權利人是非常不利的,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之外,一般的民事糾紛,訴訟時效長達三年,如果權利人在三年內毫無任何維權行為,訴訟時效屆滿後造成的這些法律後果,應該由權利人自行承擔。訴訟時效屆滿後雖然不會失去起訴權,但被告方可以針對訴訟時效的問題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