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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單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訴訟管轄 閱讀(3.28W)

一、對賬單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對賬單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對賬單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在經濟往來中,對賬是商事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結算方式,尤其是交易雙方之間存在連續性交易或者在合同簽訂時,一方對自己所需要的貨物數量無法確定,約定按照實際送貨單據予以結算時,對賬就不可避免。也有些企業,每一年度要和債務人對一次賬,確認所欠債權金額。通常做法是債權人事先將對帳函擬好,債務人如果對債權金額沒有異議,債務人就在對帳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在經濟往來的過程之中,對賬單的行為是經常都有發生的,並且此種行為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我國法律規定,在中斷期間,債務人可以不立即履行義務,也可以與對方約定義務的時間,但若是在時效內,債權人都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的,其經濟損失可能不會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