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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嗎

訴訟管轄 閱讀(3.15W)

電子證據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嗎

電子證據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嗎

電子證據是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的。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再加上電子證據由於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及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現差錯,故應當將電子證據劃歸間接證據。

這是對電子證據法律本質屬性的一種誤解。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標準所做的一種分類。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情況下,其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出現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該以其易破壞性而否認其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性作用。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運用,也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運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所決定的

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

首先,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資料是以電磁、光碟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晶片、磁碟等載體上,儘管用於記載資料資訊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資料的載體,如半導體晶片、磁碟、光碟等介質。因此,“如果單從電子資料存在形式看,所有的電子資料都是客觀的。”

電子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還要看其內容是否是客觀事物的反映。具體地說,產生電子資料資訊的計算機軟硬體系統應當正常執行和工作,電子資料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在進行正常業務中形成且在業務完成或稍後即輸入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存在疑點的電子證據和電子證據中比較專業的問題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對電子證據的生成、傳輸、儲存、輸出全過程及電子證據本身做出判斷結論。

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適格證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採納作證據的書面陳述;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儲存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影印件與原件完全等同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

對電子證據而言,如想被法官採納,它必須能以其內容有效地解決諸如以下問題:首先,這個電子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其次,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最後,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把握具體的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了。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準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式”由此可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證明案件情況,但並不是每一件證據都能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被採用。合法性是採用證據的重要標準之一。

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與傳統證據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認為,儲存在計算機內的資料都可以被銷燬、改變,所以應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資料打印出來。而且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發生爭議的雙方將原始資料稍加改變,就可能改變最初始自動生成的原始檔案內容,從而使電子證據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現問題。

該法規定:“如果電子形式的報告、備忘錄、記錄或資料彙編系在業務活動中以正常程式製作的,則不得以系傳聞為由,對該備忘錄、報告、記錄或資料彙編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證據證實,該備忘錄、報告、記錄或資料彙編在傳達、儲存方式或環境方面存在失實情況,則應予以排除。”

電子證據由於其特殊性,雖然最新的法院規定是認同電子證據的,但是由於電子證據會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並且被篡改的最終結果,也會很難發現其中的漏洞,那麼當辯詞對其產生了效果,那麼是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