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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報案可否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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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報案可否中斷訴訟時效?

銀行報案可否中斷訴訟時效?

銀行報案可以導致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的制度。要作出區分的是,中斷一般會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但如果是中止的話,那麼之後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還是會繼續計算的。雖然普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如果期間行為人不斷的主張自己權利,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那麼實際的訴訟時效其實就遠遠不止三年了。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依《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對於出現了不可抗力、另一方當事人向司法機關主張權益的,此時就出現了法定的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情形,故此在此期間,即使債權人提出讓自己償還債務的請求,該債務人也是可以此時處於時效中斷為由不履行義務的,並且行使此行為後也可以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