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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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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是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係為調整物件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這裡強調“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表明旅遊法的概念是廣義的。它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係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佈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二、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步驟是什麼?

根據《立法法》,我國法律的制定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法律案的提出

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

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

2.法律案的審議

立法法規定了對法律草案的“三審制”。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對屬於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等通常都是一審通過,有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3.法律案的表決

列入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佈

法律的公佈,是立法的最後一道程式。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簽署公佈法律的命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用以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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