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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包括哪些人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1.32W)

一、近親屬包括哪些人?

近親屬包括哪些人

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上述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範圍是否一致,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近親屬是指外孫子女,孫子女,外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如果案件在審判過程當中,我國法院要求近親屬配合和執行的一些事務,當事人必須積極進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