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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的時間開庭又退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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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的時間開庭又退了是什麼意思

一、法院定的時間開庭又退了是什麼意思?

法院定的時間開庭又退了的意思,一般是法院因為一些特定原因延期開庭,民事訴訟中延期開庭的情形包括: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開庭後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民事訴訟開庭後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四、民事訴訟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在我國,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庭時間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都是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一般法院確定了開庭時間後,如果沒有什麼特殊的原因,都會在通知的時間內開庭的,如果法院決定延期開庭,要告知當事人延期開庭的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