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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答辯人舉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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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答辯人舉證期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二審答辯人舉證期是多久

上訴期間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對涉外案件的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並可申請延長。

上訴後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後5 15 5=25天。

二審審限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裁定上訴。聽聽民事上訴狀範文。審理期限為30日。

二、其他程式的時限是多久

1、再審

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後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執行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民事訴訟二審答辯人舉證是有期限規定的,如果是超過了對應的規定時間,也沒有向法院提出延期的申請,那麼就相當於當事人放棄了該權利,所以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如果是對時間有規定的情況下,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