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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判決書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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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判決書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麼?

一、不履行判決書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麼?

不履行判決書是有可能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物件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

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於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

(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於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物件,按照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物件,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並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也就是當事人如果是在一個案件中被法院下達了判決書,那麼判決書上要求當事人執行的,當事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或者是拒絕履行,並且通過各種故意的手段做抵抗,那麼都是有可能觸犯此罪的,那麼就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