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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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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處罰?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處罰?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處罰為擅自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本罪的犯罪物件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

符合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條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判拘役,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合法財產,國家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侵犯的物件是股票和公司的債券,這項罪名是行為犯並且是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