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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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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一、檢察院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但人民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才行,比如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屆滿,但審查起訴工作還沒有結束,這時候檢察院就應該變更成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滿足法定條件的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需要的條件:

1、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

二、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

5、逮捕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在刑事訴訟的程式中,如果是人民檢察院在對犯罪行為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之後,認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在偵查階段和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直接釋放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