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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送到被告手裡多長時間開庭?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3.29W)

一、傳票送到被告手裡多長時間開庭?

傳票送到被告手裡多長時間開庭?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訴訟立案程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型別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票已送達到被告的手裡代表著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開庭,一般簡易程式需要在十五天之內,如果是屬於普通程式需要在三十天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