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玩忽職守罪該怎麼量刑?
涉嫌玩忽職守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構成玩忽職守罪還可以保留公職嗎?
構成玩忽職守罪不可以保留公職,所在單位一定會開除公職。即使不構成犯罪,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也會被開除公職: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法院不可能完全不考慮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情節隨意量刑,而且,玩忽職守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例如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的惡劣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30萬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