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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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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時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時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舉證時限並無明確規定,一般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案件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由此可見,民事案件的具體案情不同,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也不一樣,一般法院會向案件當事人下發書面的通知書,通知書中會載明舉證期限以及逾期舉證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因一些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可以請法院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