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村民矛盾糾紛怎麼打官司?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59W)
村民矛盾糾紛怎麼打官司?

一、村民矛盾糾紛怎麼打官司?

村民矛盾糾紛需要通過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來打官司。

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衝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因此,雙方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結”,一股氣,情緒都很激動。

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必須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他們心情平靜了,才能進行調解。否則無法調解,甚至愈演愈烈,發生更嚴重後果。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創造一個親近、祥和、安定的氛圍。

調解人員對申請調解或是走出去調解的,對當事人都一樣熱情,貼近,關心。在噓寒問暖拉家常基礎上,對他們發生的事情表示關切,也表明幫助公平合理解決問題,藉此轉移雙方當事人“對抗”的注意力。

2、在當事人之間樹立信任感。

調解人員在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樹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處事的形象。使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依靠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3、引導當事人樹立自我探討、認識、處理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的決心。

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明確提出: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衝突很正常,在社會上經常發生。解決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機構,也是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間對雙方發生的問題進行重新認識、探討和協商處理,這樣既省錢省力,又不傷和氣達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肯定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有覺悟的積極表現。

二、村民糾紛法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由於是在訴訟中進行的,也稱為“訴訟調解”或“訴訟上的調解”。

法院調解制度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與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從當事人的角度講,是否用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講,法院調解又不僅僅是純粹當事人之間私權合意。

在現實生活當中,村民之間如果產生矛盾,私底下沒有辦法協商解決,選擇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提出訴訟,首先是需要提前的準備好相關的民事起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向人民法院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因為人民法審的案件是需要看證據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