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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法定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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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法定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法定執行期限是多久?

是6個月,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最長可延期15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在我國仲裁案件適用的是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以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內容: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型別:是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③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人事爭議的仲裁裁決執行期限是6個月,仲裁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裁決之後產生的法律約束力,仲裁決定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若當事人未按照仲裁中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裁決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此外,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