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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合議庭的決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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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合議庭的決定期限是多久?

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合議庭的決定期限是多久?

一般是六個月,當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期間亦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仲裁裁決這不僅不利於儘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大大影響了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因此,我國今後修改《仲裁法》時有必要相應地縮短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間。

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的撤申請之後,當事人不得上訴,雖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所作的批覆,但是依照法理,同樣應適用於涉外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三、法院可撤銷仲裁裁決嗎?

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但是僅限於以下情形,並且需要當事人申請才能撤銷: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實踐中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在我國的仲裁裁決的程式性規定中,申請撤銷仲裁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程式違法,仲裁機構採用虛假證據等。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期限是在當事人收到仲裁裁定書6個月內,在這段期限內提出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