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4.79K)

一、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應視為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證明代理人及其代理許可權的書面檔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所謂“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為人客觀的共同行為使善意相對人從一般的認識上能夠判斷出它們之間具有代理關係,具有客觀性和直觀性的特徵。比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蓋章合同書;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被代理人應當知曉但未明示宣告反對;行為人曾經憑藉被代理人的授權,與相對人就某一特定事項作出代理行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權後,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對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就該事項與相對人進行行為等情況。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是什麼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專案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式才能生效。

其實一份民事合同在訂立之後,並不是當然的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只有在不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事由以及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銷事由時,該民事合同才會被認定為有效,在合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之後,該合同就對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