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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從犯會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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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從犯會判刑多少年?

一、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從犯會判刑多少年?

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除本條的一般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

如《刑法》第115條關於失火、過失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規定,《刑法》第133條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就依照刑法,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後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意外事故,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本法所規定的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的其他過失犯罪的界限

所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僅就行為人的主觀意願和行為結果來說,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是,由於主體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所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別規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該罪同時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權規定為一個情節一併予以懲治。

不管是在北京還是在其他的地方,基於過失導致人員死亡的,都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承擔責任,比如說《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此時將會按照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處罰,但也需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