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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判強姦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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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被判強姦罪如何定罪量刑?

行為人被判強姦罪如何定罪量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強姦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2)強姦婦女2人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3)對同一婦女強姦,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輪姦婦女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輪姦婦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輪姦婦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2)強姦婦女三人的,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強姦婦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3)在公共場所強姦婦女的,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強姦婦女,致被害人重傷或精神失常的,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強姦婦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殺的,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強姦婦女,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強姦、又有輪姦行為的,先計算輪姦的刑期,每增加強姦婦女1人,刑期增加1年,對同一婦女強姦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個月。

3、重處規定:

(1)姦淫13至14週歲幼女的,重處20%;被害人年齡每減少兩歲,對被告人再重處5%。

(2)強姦懷孕婦女、強姦70歲以上老年婦女、強姦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少女的,從重10%。

(3)強姦婦女致被害人輕微傷的,從重5%;致人輕傷的,從重10%;致人重傷的,從重15%。

4、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合議庭(獨任庭)按上述規定對個案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2條量刑時,可行使二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二、強姦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

3、主觀要件

主觀上出於故意。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的性權利,只要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了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手段,致使婦女不能反抗,違背婦女的意願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此時就應當認定為強姦罪,只不過強姦罪的處罰標準會根據犯罪情節而有所不同,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